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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默认管辖

百味交融 2025-06-07 04:44:45

默认管辖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未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时,法律视为其默示接受该法院管辖的制度。

什么是默认管辖

其核心在于当事人通过行为表明对管辖权的认可。若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且参与实体答辩或庭审,法院可推定其放弃异议权。这一制度旨在避免程序拖延,保障诉讼效率,同时要求法院自身具备法定管辖权基础,否则即便当事人默示接受,管辖仍不成立。

默认管辖与普通管辖的区别在于,前者依赖当事人消极行为触发,后者则由法律直接规定。例如,在跨省合同纠纷中,若被告未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异议并出庭辩论,该法院即通过默认管辖获得审理权。但若该法院本无地域或层级管辖权,即便当事人未异议,判决仍可能因管辖错误被撤销。

法律对此有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须在受理案件时主动审查管辖权,被告未提异议不代表法院当然合法。实践中,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强制性规定不适用默认管辖。例如房产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当事人合意或默示行为均不能改变。

该制度平衡了诉讼效率与程序正义。它防止恶意利用管辖异议拖延诉讼,但也通过法院的审查义务确保程序底线。当事人需在应诉时及时评估管辖风险,避免因疏忽丧失异议权,而法院则需严守管辖规则,防止制度异化为权力滥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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